跳到主文
部落格全站分類:生活綜合
依現行規定外國人在臺工作累計12年期滿後,即不得再入國工作從事外籍勞工工作。為使較優質外籍勞工能再入國工作,爰建立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評點制度。
看護 外籍看護 看護工
生活情報
徵信交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留言列表